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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6日,**管理局发布通报,通过在管理化妆品的主要法规29法规之后插入29A法规,修订1984年的管理*和化妆品的法规。

    本修正案规定了在*销售的化妆品的通报要求。本通报程序将取代要求所有的化妆品在制造、销售、进口和出口之前必须向*管理局注册的现行法规(即,销售前审批)。按照本修正案,任何人在*不得持有、制造、销售、供应或进口任何化妆品,除非:-该化妆品已经向**管理中心主任通报过;以及-此人具有由**管理中心主任签发的适当的证明。本修正与2003年9月2日签署的东盟(ASEAN)统一化妆品管理计划(AHCRS)协议的执行相一致,该计划要求所有的东盟成员国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东盟化妆品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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