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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新闻网

CCTV

  编者按:

  知识产权业界焦点事件“康王”之争,在行政与*领域产生的震荡仍在持续。

  历经过数十次商标侵权行政查处案、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以及我国首例已生效*认定驰名商标撤销案之后,今年9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一纸判决的作出,令“康王”战局两家主角——滇虹药业与汕头康王的各自心态产生了微妙变化。

  *将汕头康王推入驰名商标作假漩涡,并成功促使其3件已生效驰名商标被依法撤销的滇虹药业,4年以来,曾12次通过全国各地各级*机关、24次通过全国各地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判决、认定汕头康王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然而今次,在北京高院9月18日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两项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738354号‘康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二、商评委在三个月内对第738354号‘康王’商标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之后,滇虹药业“一路凯歌”的*主动走势遭遇挫折。

  一度在驰名商标作假传闻中沉寂的汕头康王,此次亦迎来抬头机会,并对外表示,该结果既出,对驱散其前期的阴霾具有显著意义。

  作为该个案的败诉方,滇虹药业则对该个案结果表示遗憾同时,却认为这只是其*主干上意外结出的枝桠,“争议商标是否会失效,还将取决于商评委未来3个月内作出的裁定,我们仍会申诉。”

  事实上,就该个案来说,对于整个“康王”战局的影响究竟有多大,目前尚需观望。但就该个案所折射出的法理争议,目前已在学术界激起巨大涟漪——一件商标怎样才算实际使用,没有规范使用的商标算不算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作为一项私权,商标权能否由*和行政机关任意予夺?

  据介绍,该案例产生如是争议的前因尚在于如下两个疑问,即昆明滇虹药业作为滇虹药业绝对控股的关联企业,其对于争议商标的处置是否亦属滇虹药业对于争议商标的处置诉求;以及“滇虹药业提供的‘康王’防裂护肤霜产品实物等证据上均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违规处置争议商标的情况,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实际使用?

  对于如是课题,学术界专家们以第738354号“康王”商标3年不使用撤销案为案例进行了深度解读。

  争议商标大事记

  ▲1995年4月7日,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以下简称康丽雅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类化妆品产品商标“康王”(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738354号。

  ▲2001年4月25日,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虹药业)前身公司获得争议商标的使用许可。

  ▲2001年5月8日,滇虹药业前身公司授权许可其占74%股份的关联企业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滇虹)无偿使用其注册的一切商标。

  ▲2001年6月,争议商标持有人康丽雅公司被注销。

  ▲2001年下半年,昆明友立实业公司接受昆明滇虹公司委托加工化妆品康王洗剂产品。

  ▲2002年8月5日,昆明滇虹与西山亨利厂签署供销合同,委托西山亨利厂加工20g“康王”牌护肤霜小盒10万只、中盒1万只及说明书10万张。

  ▲2002年10月18日,广东汕头康王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康王?前身公司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对争议商标提起撤销申请。

  ▲2003年10月28日,滇虹药业受让取得争议商标的专用权。

  ▲2003年12月17日,商标局作出《关于撤销第738354号“康王”商标的决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2004年11月29,商标局核准滇虹药业争议商标的续展请求,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

  ▲2006年7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第2432号复审裁定,认定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44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应予撤销的情形,据此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2006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32号决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针对第738354号‘康王’商标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

  ▲2007年9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解读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在我看来,这个案子非常简单。首先,争议商标处于一直被实际使用的状态,而且使用没有瑕疵。企业经营产品,或者是经营服务有问题,并不属于商标使用的瑕疵,而是企业经营的问题。判断商标是否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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